协会宗旨: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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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章程

深圳市医师协会章程

2017年5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ShenZhe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SZMDA。

第二条  深圳市医师协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在我市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深圳市医师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协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弘扬以人为本、以德为宗、以救死扶伤为天职、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己任的医学职业精神,提高医疗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风险提高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执业环境,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和谐的医患关系,以期能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01号深圳科技大厦13楼1303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支持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八、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九、开展对会员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十、关心和帮助社区医师,开展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等公益活动;

十二、为会员服务,兴办会员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内部刊物、新媒体平台,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十三、开展与其他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疗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十四、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以及优秀的本会工作人员。对违反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本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五、针对会员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疗行业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搭建会员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七、深圳市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开展活动时,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遵循“自主办会”“民主办公”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

一、在本市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在本市执业的医疗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在本市开展活动的其他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及与医疗相关的学会、协会、企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从事医疗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及热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各界社会人士经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本市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和在本市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在本市开展活动的其他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及与医疗相关的学会、协会、企业等机构和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本机构医师遵守医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组织本机构医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为本机构医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按时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代缴个人会员会费;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卫生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在本市执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示。

第十七条  机构已注销或被行政机关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当日起即行丧失,并由本会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二、每个一级医院以上的单位会员推选产生1名单位会员代表;按单位会员人数的1.5%推选产生个人会员代表若干名;

三、每个专科医师分会推选产生1名专科医师分会代表;推选产生2名专科医师个人会员代表;

四、各区(含新区)的非公医疗协会在一级医院(不含)以下的非公医疗机构中各推选1名单位会员代表2名个人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代表、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决定、决议;讨论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推荐本会二级机构负责人候选人;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决定秘书处工作机构设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执行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聘任条件由理事会拟定。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负责组织制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方案,并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工作计划,草拟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节 会长、副会长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请。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专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执行会长、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情况特殊时,本会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也可以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本会发展的中、远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提名聘任本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六、会长不能亲临协会办公时,由执行会长履行上述职责。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因人事变更提出辞职的,其产生的相应职务空缺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七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三、监督本协会及本协会负责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分支机构及本协会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八节党的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党的组织建设

一、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三、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四、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六、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七、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 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一)三级医院(或相当规模医疗机构):会长单位每年5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0元。

(二)二级医院(或相当规模医疗机构):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会员单位每年8000元。

(三)一级医院(或相当规模医疗机构):常务理事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四)急救中心、卫生监督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病防治中心、血液中心、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医学信息中心、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科研所等医疗机构,市属机构常务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区属机构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五)门诊部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六)医师集团常务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15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七)诊所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会员单位每年500元。

(八)企业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0元。

二、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每人每年100元;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和年龄超过65周岁的会员免收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徽图案上方为深圳市医师协会的英文名称 ShenZhen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 中央是深圳市医师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SZMDA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绿色为基本色。上方是蛇杖,下方是“大鹏展翅”的图形。寓意深圳版图的形状和深圳的别名“鹏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20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