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2011年12月10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总则
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产生会员代表,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类别
(一)由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在协会拟任或担任主要职务的会员;
(三)由协会理事会邀请的代表人士。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二)每5位个人会员推选1名会员代表,每位会员只能推选1名会员代表。
(三)每个单位会员产生2名会员代表,如单位会员人数在50名以上,代表名额可酌情增加。
第四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任期为5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修订协会章程,制定或修订协会重要制度性文件。
(二)评价理事会工作,审议相关文件。
(三)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尽义务
(一)会员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协会工作。
(二)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
(三)有能力参与协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代表的情况进行如下审查:
(一)会员代表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二)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会员代表通过审查后由协会颁发会员代表证。
第八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附则
(一)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此办法产生。
(二)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