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协会简介
深圳市医师协会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合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单位会员)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深圳市医师协会的设立,是本着“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宗旨,团结、带领深圳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不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自觉遵守执业规范,在恪守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职业操守,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营造和谐的医患关系,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医疗健康服务,并在约束医师和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同时,行使维护医师合法权益的职能。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医师执业行为规范、惩戒制度、诚信档案、医疗风险管控制度等行业管理制度;
二、反映医疗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四、组织开展医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规范、执业准则教育;
五、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者举报,对会员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涉嫌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记分的,移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六、协调处理行业内部争议;
七、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支持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八、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九、开展对会员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十、关心和帮助社区医师,开展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十一、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等公益活动;
十二、为会员服务,兴办会员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内部刊物、新媒体平台,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
十三、开展与其他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疗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十四、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以及优秀的本会工作人员。对违反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本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五、针对会员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研究报告,为政府制订医疗行业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六、搭建会员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七、深圳市卫生行政机关及其他部门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八、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员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条件
一、在本市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二、在本市执业的医疗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三、在本市开展活动的其他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及与医疗相关的学会、协会、企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从事医疗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及热心医疗卫生事业的各界社会人士经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会员入会程序
一、在本市执业的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和在本市执业的医疗机构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在本市开展活动的其他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及与医疗相关的学会、协会、企业等机构和团体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参加与本会有关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权利。
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本机构医师遵守医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五、组织本机构医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为本机构医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按时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和代收代缴个人会员会费;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规定的义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被卫生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
二、因各种原因不在本市执业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会员资格的。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本会办理并公示。
机构已注销或被行政机关吊销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注销或被吊销当日起即行丧失,并由本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