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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和广东省贯彻实施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放管结合”的原则,全面放宽医师执业注册地点的限制,简化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方式,形成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促进医疗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增强医疗行业发展活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契约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发挥行业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促进医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持续提升技术水平,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

二、主要措施

(一)推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

1.全面放开医师执业注册地点的限制。201571日起,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取得深圳市核发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下同),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及注册条件,为医师办理注册。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必须申报第一执业地点,并获得拟申报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第一执业地点为医师与其建立人事(劳动)聘用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人事或劳动聘用关系的,应指定其中一个作为第一执业地点。

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申报的执业类别应与本人所持的《医师资格证书》认定的类别相符,与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相符。

卫生行政部门在为医师办理执业注册时,执业地点统一标识为“深圳市(第一执业地点:ⅩⅩⅩ医疗卫生机构)”。

医师(含本改革方案印发前已经注册的医师)取得执业注册证书后并与第一执业地点协商一致、履行报备手续后,可以选择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报备记录同时注销。

2.实行网上注册和多点执业报备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发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医师执业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深圳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相衔接的“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执业管理系统”)。

执业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为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注册信息申报、多点执业报备、医师信息查询等服务。医师通过执业管理系统向审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注册,以及通过该系统向该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办理多点执业报备手续,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隐瞒多点执业的情况。

对于异地注册但来深参加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医疗任务,以及现场紧急救治、技术指导、医疗协作、会诊、进修、对口支援的,不纳入本市医师执业注册和执业地点报备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医疗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外国医师来深执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契约管理制度。

1.完善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合约管理关系。鼓励医疗机构转换用人机制,与医师之间建立全职聘用、兼职聘用等多元化的合同用人关系。医师应在人事(劳动)聘用合同中与第一执业地点约定权利和义务;与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约定劳务或合作协议。

医疗卫生机构应与在本单位执业的所有医师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事项。

2.完善医师执业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事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推动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执业保险。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将医师个人购买的医师执业保险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依法参加医疗活动的任一执业地点。

(三)完善诚信执业制度。

1.建立医师执业积分管理制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积分管理制度,对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医师进行扣分。医师执业积分管理制度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建立医师诚信服务数据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执业管理系统中整合医师执业积分管理、专业技术档案、医德考评等信息,形成医务人员诚信执业数据库,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医师本人开放录入、审核和查询等权限。其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注册管理权限负责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医师执业行为监管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第一执业地点负责医师专业技术档案和医德考评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医师本人负责个人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我管理。

1.发挥市医师协会对医师的服务管理作用。指导市医师协会建立健全医疗各专业的二级专业组织,由各二级专业组织履行对本专业医师的专业技术管理服务、良好医德风范和诚信服务行为指引、合理合法权益维护等自我管理事务。

2.推动由市医学会履行医疗人才评价事务。支持市医学会建立健全临床医师专业技术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将临床医师专业技术等级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应用于临床医生引进、岗位管理、薪酬分配等管理事务中,促进临床医生持续提升临床技能和工作绩效。

三、实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改革执业管理方式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业治理能力、促进医疗行业开放发展的重要意义,把此项改革作为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责任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增强改革合力,确保改革稳步推进,取得预期效果。

(二)加强协调,健全配套政策。

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深入研究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后的有关问题,完善配套政策和监管制度,周密细致部署落实。要加快完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规范,细化注册条件和办事流程;制定医师执业积分管理制度,明确奖惩细则;建设医师执业管理系统。

(三)加强扶持,壮大行业组织。

委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完善市场机制,提供支持保障,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医疗行业社会组织发展。各医疗行业社会组织要按照承接相关工作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权力规范运行,增强在医疗行业自律中的专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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