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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2011年12月10日第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总则

  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产生会员代表,明确会员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代表类别

  (一)由个人会员推选的代表;

  (二)在协会拟任或担任主要职务的会员;

  (三)由协会理事会邀请的代表人士。

第三条 会员代表产生程序

  (一)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30天前完成,代表的确认工作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前15天完成。

  (二)每5位个人会员推选1名会员代表,每位会员只能推选1名会员代表。

  (三)每个单位会员产生2名会员代表,如单位会员人数在50名以上,代表名额可酌情增加。

第四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任期为5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一)修订协会章程,制定或修订协会重要制度性文件。

  (二)评价理事会工作,审议相关文件。

  (三)决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会员代表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六条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和应尽义务

  (一)会员代表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关心并支持协会工作。

  (二)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

  (三)有能力参与协会的决策工作和其他规定的工作,能现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

  理事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代表的情况进行如下审查:

  (一)会员代表填写的表格是否完整并符合要求。

  (二)会员代表是否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会员代表通过审查后由协会颁发会员代表证。

第八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免除

  当会员代表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附则

  (一)深圳市医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根据此办法产生。

  (二)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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