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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作者:深圳市医师协会来源:深圳市医师协会点击:4617时间:2017-01-01

【摘要】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办事指南)

一、     办理对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以下简称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

二、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1229日卫生部令第62号公布)第三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825日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三、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注册。

四、     办理条件

(一)必须由深圳市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五、     申请材料

(一) 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 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4. 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含中文译件原件1份);

5. 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港澳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公证件含中文译件原件1份);

6. 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 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原件1份);

8. 深圳市聘用医疗机构与港澳医师签订的协议书(须包含姓名、证件号码、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 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 延期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   《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本人签名原件1份)

2.   原《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准予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本人与拟续聘单位签订的续聘协议(须包含姓名、护照号码、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   拟续聘单位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原聘任期间执业行为的评估情况(原件1份);

5.  经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深圳市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原件1份);

6.   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7. 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非申请人本人办理注册事项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六条。

 六、     申请表格

   《香港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http://www.szsmda.org.cn/Download/Download.aspx?file=B1E79A55E891445BA474AF671DA12A27

   《澳门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表

http://www.szsmda.org.cn/Download/Download.aspx?file=364D089EF305450F9A462F461993D5AD

 七、     受理及决定机关

    本事项办理部门为深圳市医师协会。

    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三条。

 八、     注册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决定。

 九、     办理时限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延期申请应在到期之日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逾期将按照首次办理提交申请。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八条。法定期限:

 十、     注册证件及有效期限

   《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予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批准文件,有效期与港澳医师在我市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延期申请应提前一个月)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九条。

 十一、   法律效力

    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有效期内按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在我市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

    依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三条。

十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三、  注册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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