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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的建议

作者:深圳市医师协会来源:深圳市医师协会点击:1097时间:2013-03-28

【摘要】关于实行医师执业区域注册的建议

市卫生计生委:

  为全面放宽医师执业注册地点的限制,简化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方式,形成有利于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转换用人机制、有利于促进医疗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增强医疗行业发展活力的新机制;进一步完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契约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发挥行业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作用,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师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维护自身合理合法权益,促进医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恪守职业道德,持续提升技术水平,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医疗市场秩序。我们建议:

  一、全面放开医师执业注册地点的限制。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取得深圳市核发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下同),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及注册条件,为医师办理注册。

  二、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必须申报第一执业地点,并获得拟申报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第一执业地点为医师与其建立人事(劳动)聘用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人事或劳动聘用关系的,应指定其中一个作为第一执业地点。

  三、实行网上注册和多点执业报备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发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医师执业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深圳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相衔接的“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

  四、完善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合约管理关系。鼓励医疗机构转换用人机制,与医师之间建立全职聘用、兼职聘用等多元化的合同用人关系。医师应在人事(劳动)聘用合同中与第一执业地点约定权利和义务;与第一执业地点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约定劳务或合作协议。

  五、完善医师执业医疗责任认定机制。在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赔偿或医疗事故的,按照合同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推动完善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医师执业保险。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将医师个人购买的医师执业保险适用范围扩大至其依法参加医疗活动的任一执业地点。

  六、建立医师诚信服务数据库。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执业管理系统中整合医师执业积分管理、专业技术档案、医德考评等信息,形成医务人员诚信执业数据库,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医师本人开放录入、审核和查询等权限。其中,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注册管理权限负责执业注册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医师执业行为监管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第一执业地点负责医师专业技术档案和医德考评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医师本人负责个人基础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

  七、发挥市医师协会对医师的服务管理作用。指导市医师协会建立健全医疗各专业的二级专业组织,由各二级专业组织履行对本专业医师的专业技术管理服务、良好医德风范和诚信服务行为指引、合理合法权益维护等自我管理事务。

  此建议。

深圳市医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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