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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师协会会议制度

2011年12月10日第一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并履行其职权,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如下:

  一、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理事会议履行本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职权。 

  (二)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议的内容先由秘书长提出,交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最后由会长确定。 

  (四)会议前2周,由协会向理事发出通知并告知会议内容。 

  (五)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六)理事应按时参加理事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必须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内容提出意见。若连续3次无故不到会者,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七)非理事的本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八)《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印发全体理事。必要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

  (一)常务理事会议职权职责,履行本会《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 

  (二)常务理事会议至少每年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及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于会前2周通知与会人员。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五)常务理事应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必须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若连续3次无故不到会者,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六)非常务理事的本会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七)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须印发给全体常务理事。必要时,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三、会长办公会会议制度

  (一)会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1、讨论决定会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2、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有关事项。 

  3、讨论协会阶段性工作。 

  4、讨论决定协会年度开支预算及10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 

  5、听取协会各项工作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6、其他需会长办公会讨论的工作。 

  (二)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 

  (三)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 

  (四)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内容,由办公室提前通知。 

  (五)会长办公会议坚持充分讨论、共同协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的决议,需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六)必要时,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七)办公会议须作会议纪录,必要时应写成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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